(一)违反强制规定
违反强制规定的商标包括:没有显著性、带有夸张性宣传、有不良影响等许多原因。
比如:阿里巴巴曾申请的“达摩院”因有宗教色彩,被认为有不良影响而驳回;30类“下火”商标被驳回,理由是没有显著性;33类“苁蓉”商标被驳回,理由是通用名称。
(二)审查员的主观因素
商标是由审查员人工审查的,每个人都有自己不同的思维,关于商标近似的判定也可能出现差异。比如“东方”和“新东方”商标能够同时存在,没有被判定为近似。
商标近似包括同一类别相同商标、同一类别近似商标、同一类别中商标有部分相同部分近似、不同类别却是保护同一种商品、不同类别却是保护类似商品等多种情况,不同审查员主观因素不同也能理解。
对于这种因商标近似被驳回的情况,申请人可以申请驳回复审,争取一次机会,在阐明理由的同时,也许商标到了下一个审查员手里,还是有注册成功的机会。
随着商标注册量越来越大,商标出现近似的概率大大提升,商标驳回十分常见。申请人即使遇到商标驳回,也不必慌张,只要不是违反《商标法》规定的禁止性条款,申请驳回复审是相当有必要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