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:
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,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。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。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。
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,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。
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,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,由商标局公告。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许可人如果只是私下授权他人使用商标,不办理商标许可、不到商标局备案,那么被许可人一旦有商标使用不当、超范围许可等行为,被他人追究法律责任,许可方也同样面临合同无效、违约等法律风险。
因此,不管是许可人还是被许可人,在签订商标许可合同之后,一定要记得进行备案,在商标局有了记录之后,才能更好的保护双方的利益。商标许可备案可以由商标注册人自己办理,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知协办理,简单快捷又安全!